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劉建萬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相對人原對聲請人起訴之事件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號,惟業經相對人撤回訴訟),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如依主文所示於期限內起訴,則應盡速向本院陳報,俾利留存卷證資料,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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