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債權人三千電氣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姜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萬達輪胎行之營利事業變更証明文件,以釋明范姜瀧即萬達輪胎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