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1號
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林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培怡 即夠勁運動器材行間請求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