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聲請人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依提出之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遺失之股票為股東莊硯婷所有,應以其為聲請人,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