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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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一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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