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何佩濡 李明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謝麗雪 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