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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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對人 陳威宇 債務人 劉清國 債務人 劉元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清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劉清國、劉元盛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下同)日:137年10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各項費用、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清國,債務額比例:全部、劉元盛,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劉清國、劉元盛於107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㈠6,000,000元㈡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22年10月8日㈡119年10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108年11月8日㈡108年12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5,674,654元㈡1,861,89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全部抵押物於108年1月7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陳威宇,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中山││304│108.0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19│臺中市潭子區中│住商用│一層:42.24│陽台:14.42│全部││││山段30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7.07│││││├───────┤3層│三層:57.07││││││臺中市潭子區頭││騎樓:15.40││││││家路6號││突出物:4.57││││││││合計:17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