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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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陳美侖 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佳玲 被告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為書面道歉之具體內容,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在民事起訴狀雖聲明請求被告以正式文件向原告書面道歉,但沒有具體說明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內容,起訴不合程式。
(二)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金額合計4,000元,原告應補繳4,000元。
(三)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程式,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90 號裁定(111.02.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竹小調 字第 2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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