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債權人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玉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租車契約影本。
二、敘明本件租車期間,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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