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志祥 、 葉志偉 即星羽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