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4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凱幃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嘉凌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6日108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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