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31號聲請人 繆君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游彩鳳對聲請人負債2,200,000元,另約定新臺幣440,000元之違約金,已屆民國113年3月20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北屯段558-1585325/85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068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5層:85.81合計:85.81陽台:9.44全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0號共同使用部分:北屯段5145建號,面積:5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0。
25146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5層地下層:210合計:210無1/14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