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元選任辯護人高紫棠律師
陳榮哲律師被告 鄭月鳳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文山區戶政事務)選任辯護人 劉永培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400號、109年度偵字第3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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