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張志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