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青榆 (即 游輝庚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被繼承人游輝庚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游輝庚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游輝庚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5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