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債務人 林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