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瑜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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