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67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賴清林
陳世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 廖威程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王金龍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