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傑
林嘉弘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傑、林嘉弘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