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甲○○(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為印尼籍人士,前於民國92年9月11日入境,嗣於93年3月5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8月25日移署資字第098901180010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第一款: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可能者。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可能,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審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