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黃玉齡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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