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6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福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務人之申貸金額於約款中約定為30萬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480,424元,已逾約款約定之金額,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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