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秀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金金額為77,552元之現金卡債權,其申請文件中借款金額為五萬元,故本件本金之請求金額已逾約款所約定之借款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提高借款金額之證明文件,或是釋明本件本金之請求逾借款金額之依據為何。
二、本件原約款中所載之利息為14.25%,然聲請狀中所請求之利息為15%,已逾約款所約定之利息,請聲請人釋明以15%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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