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債權人 王清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鴻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1年6月8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