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2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余欣怡 被告富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燕 被告 李廣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富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富泰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6日邀同被告吳佳燕、李廣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自105年1月26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6%浮動計息(目前年息為3.176%),期間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富泰公司於106年9月1日再邀同被告吳佳燕、李廣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9月1日止,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916%浮動計息(目前年息為3.006%),期間按月繳息,到期本金1次清償;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富泰公司對於上開借款僅依序繳息至107年4月26日、107年5月1日,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積欠原告本金1,138,892元、3,000,
000元,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富泰公司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借款。而被告吳佳燕、李廣泰既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5年1月26日借據、105年9月1日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0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1,98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1,138,892元│自107年4月26日│3.176%│自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000,000元│自107年5月1日│3.006%│自10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