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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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