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多次涉犯強制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依法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後,認被告涉犯多次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罪嫌、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