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慶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附表編號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09、310號」、編號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37、
106年度毒偵字第891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