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明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易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明生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鄧明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本院通緝到案後,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其自107年5月8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丁字第1420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