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廖家良 及 張雅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請求金額新臺幣3,127,914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