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附民原告 林筱鳳 附民被告 陳冠彰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107年度交易字第35
7號;後改為108年度交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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