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定召開會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27號原告 黃健治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楊泮池 、 吳政忠 、 廖慶榮 、 馮展華 、 鄭文隆 、 詹婷怡 、 薛富盛 、 黃育徵 、 戴謙 、 鄭英耀 、 蔡鴻坤 、 賀陳弘 、 廖榮鑫 、 沈榮津 、 翁朝棟 間請求召開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公文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