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66號自訴人 倪秀珍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陳明俊 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倪秀珍提起本案自訴,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原委任之律師具狀解除委任(見本院卷第117頁)後,已無委任律師續行訴訟,依據前揭說明,本案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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