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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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7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臺鏗
選任辯護人房樹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7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