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淳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3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