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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