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復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分別於附表編號5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再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共4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附表編號5所示2罪,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足憑,是本院就附表部分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5所示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五、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因與少年共同犯之,故再加重其刑度),且均係於108年8月10日為之,且其所加入之詐欺犯罪集團應屬同一,足徵其所犯各罪間具關聯性,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再參以上揭各罪,各次之犯罪時間為同日,且係加入同一詐欺犯罪集團,原應合併審理始得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若僅因警方查證進度不同、管轄不同而分次移送或由不同法院進行審判,以致相近期間所為之數罪行為遭不同檢察官起訴,分別宣告數罪刑,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此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綜上各情,本院經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對於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六、另聲請書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記載為「108年8月8日」,應予更正為「108年8月10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08月10日│108年08月10日│108年0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9年度少連│雲林地檢109年度少連│雲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5號等│偵字第15號等│偵字第15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05日│109年06月05日│109年06月0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決│109年07月08日│109年07月08日│109年07月08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備註│2、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58號。│└────────┴────────────────────────────────┘┌────────┬──────────┬──────────┬──────────┐│編號│4│5││├────────┼──────────┼──────────┼──────────┤││││││罪名│加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08月10日│108年0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9年度少連│臺南地檢108年度營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5號等│字第1865號│││││││├───┬────┼──────────┼──────────┼──────────┤││││││││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05日│109年04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判決││││││├────┼──────────┼──────────┼──────────┤││判決│109年07月08日│109年05月21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4經定應執│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備註│行有期徒刑1年6月│刑1年4月。││││。│2、臺南地檢109年度執││││2、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59號。││││字第2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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