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60號原告 林淑靜 被告升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鴻文 人被告 葉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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