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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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六六號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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