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林佑儒

被告 王淑冠

王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4月14日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虎尾簡易庭 109 年度 虎簡 字第 265 號裁定(110.04.0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