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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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王淑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4月14日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