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曾安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杜晨陽 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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