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陳報所欲聲請拍賣之土地及建物謄本。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