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聖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第409號、第410號、第411號、第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㈠於104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自製吸食器內,以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即105年度毒偵緝字第
408號案件);㈡於104年10月6日某時許,在其前開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即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案件);㈢於104年11月9日凌晨0時許,在其前開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即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0號案件);㈣於104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路某住處(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在前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查扣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物(即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1號案件);㈤於104年12月21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其前開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即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2號案件);嗣上開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6月
8日執行完畢,上開㈡至㈤案件,則係被告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故㈠至㈤案件均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第409號、第410號、第411號、第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前揭㈢、㈣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4420公克(含1袋1標│││1包│籤),淨重0.252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2517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6770公克(含1袋1標│││1包│籤),淨重0.385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384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