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請人 張孟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聲請人張孟羚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由 連恩 為聲請人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 陳明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發票人及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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