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何太田 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何太田因與相對人 顏龍江 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何太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承上,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顏龍江、 顏龍泉 、 顏龍源 、 顏嫦娥 、 顏麗雪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