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5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5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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