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號聲請人即抗告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相對人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七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廖振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廖振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魏安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