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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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投簡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立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112年度訴字第263號」,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112年度訴字第263號」,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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