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附民字第53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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