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債權人 傅義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倉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倉志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和解成立,而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有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劉倉志發 支付命令,似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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